本文整理GHP中關於溫度及光照度的規範
溫度
場區、設施及設備衛生管理 | 1.冷凍貯存或運輸設備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2.冷藏貯存或運輸設備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
運輸管制 | 於每日收貨、裝貨、理貨或卸貨時,抽測運輸設備廂體內環境溫度,並作成紀錄 1.裝載冷凍食品之廂體,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 2.裝載冷藏食品之廂體,不得高於攝氏七度。 |
販賣業 | 食品熱藏之溫度,保持攝氏六十度以上。 |
餐飲業 | 製備之菜餚,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室溫下不得存放二小時以上,熟食及易腐敗菜餚應及時冷藏;熟食之熱藏溫度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
照明
食品業者之場區、 設施及設備衛生管理 | 1.一般作業場所之光照度應達一百勒克斯(Lux)以上 2.工作或調理檯面之光照度達二百勒克斯(Lux)以上 |
販賣業 | 販賣場所之光線達到二百勒克斯(Lux)以上;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 |
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工作接洽/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食品法規諮詢Email:cwleevivian@gmail.comLine@:@936atqln
IG秒懂營養學https://bit.ly/32gNvXM
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bit.ly/2HaaZXe
完整個人簡歷 https://bit.ly/3pzwimm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