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懶人包】食品含有食品添加物應如何標示?
1. 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品名及其功能性名稱
2. 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法源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食品食品添加物名稱詳細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食品添加物應以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符合下列規定1. 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品名及其功能性名稱
2. 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工作接洽/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食品法規諮詢Email:cwleevivian@gmail.comLine@:@936atq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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