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乃校園餐飲業務管理之重要法規,亦為營養師國家考試重要考點,本文乃整理熱門考點
1.立法依據: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 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該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
(四)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教育、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
3.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健康飲食)講習至少八小時。
4.學校每週都應要進行的事務
A.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B. 每週應抽檢各餐廳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並記錄之,不合格者應改善及追蹤管理
5.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抽查所轄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
6.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與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7. 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將當日訂購之食品各隨機抽存一份,包覆保鮮膜,標示日期,餐別及廠商名稱,立即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
l 所販售的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A.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B.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
C.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D.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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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51
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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