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自113年7月1日生效。)
(1) 修正營養宣稱定義: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2) 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粒、錠。
➡️原先單位僅有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 ○公克或毫升
(3) 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
(4) 修正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
l 維生素A以微克RE標示
l 維生素E以毫克α-TE標示
l 菸鹼素以毫克NE表示
l 維生素B1、B2、B6、C、D、泛酸、膽素、鈣、磷、鐵、鎂、鋅、氟以毫克標示
l 維生素B12、K、葉酸、生物素、碘、硒以微克標示
(5) 修正復水產品之營養標示之單位標示方式。
其單位得依復水前之固體 (半固體)或復水後液體之規定標示,但標示有營養宣稱者,應依其 營養宣稱所採之衡量基準為適用規定之認定。其復水之沖泡方式應 於包裝上註明。
(6) 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營養標示中「每一份量」之單位,產品屬固體(半固體)者,以公克或g標示;屬液體者,以毫升、mL或ml標示
(7) 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
屬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者,以公克、g、顆、粒或錠標示。
(8) 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l 熱量、蛋白質、胺基酸、脂肪、脂肪酸、膽固醇、碳水化合物、糖、鈉、膳食纖維及其他自願標示項目,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為原則。
l 維生素、礦物質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9) 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規定。
違反規定之罰則
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工作接洽/企業講座/社區料理活動/校園營養課程/文章邀稿/活動策劃/食品法規諮詢Email:cwleevivian@gmail.comLine@:@936atqln
IG秒懂營養學https://bit.ly/32gNvXM
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bit.ly/2HaaZXe
完整個人簡歷 https://bit.ly/3pzwimm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