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包裝食品之外包裝都一定要印刷營養標示嗎?來看看法規怎麼說!本文乃整理「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之重點
「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之法源依據為何?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3條規定訂定之。
受規定管理之產品有哪些?
係指市售產品之最小販售單位,為完整包裝且其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得依本規定豁免部分標示
註:最小販售單位即於市面上流通且直接販售予食品工廠、餐飲業者或消費者之產品
小包裝食品該如何進行標示?
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 公分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方法一 | 方法二 |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l 品名 l 有效日期 l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l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l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l 品名 l 有效日期
l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標示方式揭露,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 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 或等同意義字樣。 註:「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標示方式揭露資訊應包含下列項目 1.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2.淨重、容量或數量。 3.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4.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5.原產地(國)。 6.營養標示。 7.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違反「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之相關罰則?
l 如產品外包裝未標示本公告規定之應標示事項、 電子化標示(如QR Code)無法辨識或讀取、或電子化標示未完整揭露本公告規定之應揭露事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以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l 標示不實或揭露資訊不實,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以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參考資料: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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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Vivian李芷薇營養師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企業食品法規顧問學歷||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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