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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懶人包】2021/01食品原料咖啡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台灣營養師Vivian【法規懶人包】2021/01食品原料咖啡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法規背景

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於110年1月5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使用範圍及應標示的警語字樣。

相關法源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咖啡葉種類規定

阿拉比卡種(Coffea arabica)及羅布斯塔種 (Coffea canephora) 咖啡葉

咖啡葉使用範圍

  • 可將阿拉比卡種(Coffea arabica)及羅布斯塔種 (Coffea canephora)之乾燥咖啡葉,製成茶包供消費者沖泡飲用,或是將沖泡後之茶湯作為液態飲料供消費者飲用
  • 上述乾燥咖啡葉僅限供沖泡茶飲使用,不得直接供消費者食用或是以萃取物方式 添加於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或其他型態之食品中。

產品標示規定

  • 使用上述咖啡葉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若是餐廳或咖啡廳現場調製之咖啡葉茶,無須標示本規定規範之警語,但業者可以自願性於菜單或其他方式標註,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 上述乾燥咖啡經沖泡後之茶湯製成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產品所含咖啡因亦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所訂規定,即有容器或包裝之茶及可可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0 毫克/升;且該產品亦應符合「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 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之規定

違反規定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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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台灣營養師Vivian李芷薇

一心投入營養知識的傳播,用最簡單的語言與最清楚的圖解,讓學生族群、職場上班族到社區長者都能秒懂營養學。現職國立臺北大學營養師、臺北市信義區健康中心特約講師、企業健康講座合作講師;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組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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